問 我15年結婚二婚16年買房掛我女兒的名字、首付和房貸都是我交!現在又要... 前天 16:46
答 他分不了,這是你女兒名下財產。
問 你好我想解除非婚生子關系 05-10 09:17
答 你好,解除非婚生子關系?
問 非法經營150萬,印刷書籍4000多冊,可能判多少年 05-09 16:09
答 你好,這個案件在哪里發生的
問 左手第二遠節末端骨折 05-01 20:02
答 你好,建議進行鑒定,以結果為準
問 我們結婚了還沒領證 同居了幾個月了 我懷孕了兩個多月 叫我賠償 彩禮八... 05-01 13:42
答 您好,可以起訴要求返還的
問 遭遇花果園黑網貸強制下款怎么辦 04-24 16:39
答 你好,建議及時報警處理
問 你好石律師,我現在想咨詢一下刑事案件的有關知識 04-20 22:03
答 你好!可以,你可以問一下。
? 你好我阿里上幾個月沒有賣的東西現在被投訴了怎么辦? 1分鐘前
答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一)與經營...
? 本人參與斗毆事件,但沒有動手,多人毆打受害者,受害者沒有傷殘,本人應負... 6分鐘前
答具體是什么情況呢
? 你好,我只想問一下拇指輕傷一級該怎么判刑 23分鐘前
答您好,結合具體情況判斷
? 現在單位要強制執行,給我們買斷。我沒有簽字,也不同意。我還能做什么? 27分鐘前
答您可以到當地勞動部門投訴
? 房東與簽四年租賃合同,我將房子簡單簡單裝修過,還有一些其它經濟費用,他... 34分鐘前
答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
? 在一家單位工作了8年從未漲工資請問辭職能要求賠償嗎? 1小時前
答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
? 大小周工資計算方法,如果周六不按加班計算,是違法行為嗎? 1小時前
答不同時間加班有不同的計算標準,所以具體看自己是被安排在幾時加班。
問 幫信罪取保候審 還沒有開庭 可以判緩刑嗎 04-20 20:32
答 犯罪分子如果符合以下條件的,則可以判決緩刑: 1、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
問 故意找事,讓兩村人差點打架,找事一方算不算尋釁滋事 04-19 02:19
答 故意傷害是指故意地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毆打他人是否算故意傷害,...
問 爸爸工資2500離婚他需要付撫養費給兩個孩子他需要給多少 04-18 16:05
答 夫妻雙方離婚后,不需要撫養孩子的一方需要承擔未成年子女全部或者一部分的...
問 我在民生小額貸借款十萬,他要我打在我的銀行卡號二萬做驗資,我交錢了,他... 04-11 14:39
答 協商或是訴訟處理
問 我方駕駛渣土車重車(超載)正常下坡行駛搭程人員感覺車速比較快精神緊張跳... 04-09 04:03
答 由交警作出事故認定
問 夫妻一方賭博,拒不承認,如何起訴離婚不共同承擔債務 04-05 00:08
答 如婚內共同生活產生債務一般為共同債務,一般需要雙方共同承擔償還責任。若...
問 構成重婚罪嗎?判刑可能性大嗎?重婚罪訴訟期是多長?是從什么時候算起?是... 04-03 18:02
答 構成重婚有兩類人,第一類是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
河池地區
巴馬縣律師案例
2016-12-130次
人:覃漢揚,廣西鐵義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莫某(化名),男特別授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廖XX,廣西X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黃某女(化名),女特別授權委托訴訟代理人:韋XX,廣西C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謝X,廣西C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被告:黃小忠(化名),第三人:韋某光,原告黃某明與被告莫某、黃某女、黃小忠、第三人韋某光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被告莫某、黃某女分別申請追加黃小忠為被告參加訴訟,本院依法追加黃小忠作為本案的被告,并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某明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覃漢揚、被告莫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廖銘金、被告黃某女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韋崇林、謝淵、被告黃小忠、第三人韋某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原告黃某明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莫某、黃某女共同償還原告欠款1145700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3.被告黃小忠與本案無關,原告不要求被告黃小忠承擔責任。事實和理由:2015年被告莫某以做水果生意需要資金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有銀行流水記錄和轉賬匯款回單為憑,2016年3月3日,被告出具一份借條和承諾說明書給原告,內容載明被告莫某欠原告11457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但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拖延不予歸還,其行為已嚴重損害原告的合法權益。被告莫某與被告黃某女是夫妻關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產生的債務,按相關的法律規定,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故被告黃某女與被告莫某承擔連帶責任。被告莫某辯稱,本案與被告黃某女沒有任何關系。本案中的原告和被告還有黃小忠之間形成的關系不是民間借貸而是合伙糾紛關系。原告與被告之間的資金往來都是通過銀行轉賬,沒有書寫借條,直到2016年3月3日被告才籠統的寫了一份借到三個人的款項共計151700元的借條,且該借條沒有還款期限,故原、被告之間是合伙做水果生意的事實存在。被告與黃小忠、原告黃某明在合伙做生意期間都互有轉賬往來,如果是純粹的借款關系,被告沒有理由轉款給原告,并且被告轉給黃小忠的款項合計達到800000元,這些轉款都是在寫借條之前,被告收到原告的轉款只有5筆,合計金額800000元,被告轉款給原告是4筆,合計金額326500元,兩項對消后,被告實際收到原告的款項是473500元。被告轉款給黃小忠有10筆,合計金額是871406元,黃小忠轉款給被告3筆,合計金額160000元,兩項對消后,黃小忠收到被告的款項是711406元,所以原告和被告還有黃小忠之間形成的是合伙關系。被告黃某女辯稱,被告與原告之問并不存在民間借貸關系。原告訴狀稱被告莫某以做水果生意為由在2015年間多次向原告借款的陳述與客觀事實不符。原告在此期間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莫某支付款項,全部都是為原告的兒子黃小忠與莫某合伙經營水果生意代付的合伙出資。由于合伙虧損,原告與其親屬對莫某施壓,致使莫某在違背其意愿的情況下寫了與事實不符的借條。原告通過虛假訴訟損害被告的利益以此來彌補在合伙中的損失。原告與被告莫某、黃小忠、第三人韋某光未對合伙進行清算,帳目尚未清楚,就不能確定莫某應負的債務數額。被告不應對莫某在本案合伙經營的虧損承擔連帶責任。莫某與被告雖是夫妻,但是已明確約定夫妻財產各自管理,債務各自承擔,原告黃某明父子是知道的。2015年8月4日黃小忠和莫某向被告借款300000元用于合伙經營水果生意,并出具借條可以證明這事實。2016年3月3日莫某出具的借條,黃小忠書寫的由被告和韋某光署名的《承諾說明書》亦證實同一事實。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被告不應對莫某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對被告的訴訟請求。被告黃小忠辯稱,被告與本案沒有聯系,追加黃小忠作為被告的理由與事實不符,本案不存在合伙關系,被告只是出于親戚的關系幫助莫某和黃某女,莫某、黃某女兩人為逃避債務惡意離婚。第三人韋某光述稱,原告的訴稱是事實,莫某缺乏誠信,借款并未用于做生意。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原告黃某明與被告黃小忠系父子關系,原告與被告黃某女系叔侄關系,第三人韋某光系原告黃某明妹夫,被告黃某女、黃小忠系堂兄妹。被告莫某以做水果生意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從自己尾號為5636的賬戶于2015年1月29日、2月14日先后轉匯50000元進被告莫某尾號為8466的賬戶。2015年4月18日,被告莫某出具一份內容為"莫某今日收到黃某明匯款650000元(陸拾伍萬元整)。莫某,2015年4月18日"的收據給原告。2015年9月1日日、10月29日、11月14日,原告以同種方式從尾號為5016的賬戶,按時間順序先后轉匯200000元、300000元、200000元到被告莫某尾號為1975的賬戶。從2015年1月29日至2015年11月4日,被告莫某收到原告的匯款合計為1450000元。被告莫某先后于2015年10月19日、10月20日、11月5日,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從自己尾號1975的賬戶分別轉匯200000元、100000元、4000元進原告尾號為5016的賬戶,2015年10月13日,被告莫某以同種方式從尾號7976的賬戶轉匯22500元進原告尾號為9814的賬戶,被告莫某轉款給原告的合計金額為326500元。2016年月3日,被告莫某出具一份內容為"今借到黃某明、黃某女、韋某光三位人民幣1515700元(壹佰伍拾壹萬伍仟柒佰元整)用于做水果生意。借款人莫某,2016年3月3日"的借條。同日,由被告黃小忠執筆,被告黃某女、第三人韋某光署名捺印的一份內容為"現將莫某于2016年3月3日書寫的借到黃某明、黃某女、韋某光三位人民幣1515700元(壹佰伍拾壹萬伍仟柒佰元整)的借條承諾說明如下:1、借到黃某明人民幣:¥1145700元(壹佰壹拾肆萬伍仟柒佰元);2、借到黃某女人民幣:¥70000元(柒萬元);3、借到韋某光人民幣:¥300000元(叁拾萬元整),黃某女、韋某光(署名)"的承諾說明書。2016年4月13日,原告黃某明向本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要求對被告莫某、黃某女的財產進行查封,并提供相應的擔保,本院作出(2016)桂1202財保29號民事裁定,對申請保全的財產進行查封。2016年5月6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訴請如前述。另查明,被告莫某、黃某女于2013年9月12日在X市南區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16年3月4日雙方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期間,被告黃小忠、莫某于2015年8月4日,出具一份內容為"今借到黃某女叁拾萬元人民幣(¥300000),月息按千分之五計算。借款人黃小忠、莫某,2015年8月4日"的借條給被告黃某女。2016年3月4日,被告莫某、黃某女協議離婚,協議約定:位于X市X區X大道X號房屋產權歸女方所有(該房產系被告黃某女于2012年3月28日與X市地產開發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無共同債權債務;車輛所有權為女方所有,除上述資產外,無其它財產可進行分割。其他協議事項:男方凈身出戶;期間,任何一方債務由當事人自行承擔。一、關于本案的法律關系。本院認為,原告以被告莫某出具的《借條》為依據,主張被告向其借款的事實,理由充分,亦有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被告莫某辯解本案的原告和被告莫某、黃小忠之間是合伙關系,而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的債權糾紛關系,是其個人陳述,無相關的證據證實。被告莫某提供的銀行流水證實其與原告黃某明、與被告黃小忠之間的資金往來,不能證明其與原告黃某明之間存在合伙關系,被告的抗辯理由不充分,無事實依據,本院不予采納,故本案的法律關系是民間借貸。被告莫某主張與黃小忠之間的合伙關系與本案原告提起的借貸訴訟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權利人可另行起訴主張權利。對被告黃某女提出被告莫某與原告黃某明之間存在合伙關系,被告莫某出具的借條是在受原告與其親屬對莫某施壓,致使莫某在違背其意愿的情況下寫了與事實不符的借條,原告通過虛假訴訟損害被告的利益以此來彌補在合伙中損失的辯解,僅是其個人陳述,無證據證實,本院不予采納。二、本案借款數額的認定。從原告和被告莫某分別提交的銀行流水看,原告先后以銀行轉賬方式共匯款給被告莫某1450000元,被告莫某以銀行轉賬方式轉匯給原告326500元,而被告莫某于2016年3月3日把對原告黃某明、被告黃某女、第三人韋某光應承擔的債務總合并出具一張《借條》,是對其前期所欠借款總金額的重新確認,而債權人韋某光、黃某女在《承諾說明傳》上簽字捺印,是對自己享有債權的份額確認,未損害被告莫某的權利,同時亦能佐證原告提起訴訟有明確的訴求。本院認為,債權人為2人以上的,按照確認的份額分享權利。故,原告以被告莫某出具的《借條》和債權人確認的《承諾說明書》為憑證,主張欠款數額1145700元,有事實依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莫某應對所欠債務承擔償還責任。被告辯稱其受在脅迫的情況下出具的借條,僅是其個人陳述,且亦未向相關部門申請撤銷,對被告莫某的抗辯理由,本院不予采納。三、關于被告黃某女是否應對本案債務承擔償付責任的問題。本院認為,本案借款發生在被告莫某、黃某女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被告莫某借款是用于生意經營,被告無證據證明期間產生的利益不是用于家庭共同開支。兩被告并未對婚姻關系存續期問所得的財產進行約定,被告莫某與被告黃某女之間的借貸關系只能證明兩被告之間有借款的事實,不足以證明雙方約定夫妻財產各自管理,債務各自承擔,亦不能證明原告對該約定為明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兩被告離婚后,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據此,被告黃某女對被告莫某在本案中尚欠原告黃某明的債務承擔共同清償責任。四、關于被告黃小忠是否應對本案債務承擔償付責任的問題。本院認為,根據原告提交的《借條》,被告黃小忠不是的借款人,故對本案的債務不承擔償付責任。綜上所述,本院確認,被告莫某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145700元,被告黃某女對該筆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黃小忠對原告黃某明的債務不承擔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不通則》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由被告莫某、黃某女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償還給原告黃某明借款本金本金1145700元;二、被告黃小忠不承擔本案償還責任。案件受理費15111元(原告已預交),保全費5000元(原告已預交),共計20111元,由被告莫某、黃某女負擔。
2016-12-130次
人杜X,廣西X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廣西X工程局法定代表人KK,總經理。委托代理人覃漢揚,廣西鐵義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代理人韋小英,廣西鐵義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原告廣西某建設工程公司與被告廣西X工程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陸耀立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黃曾珍、人民陪審員龍萍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9月1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杜培榮、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覃漢揚、韋小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本院院長批準,延長審理期限六個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原告廣西某建設工程公司訴稱:原、被告于2012年11月30日簽訂了一份《廣西YY水電站主體建筑物土建施工工程發電廠房、左岸道路、貝雷橋、導流隧洞、交通洞施工勞務分包合同》(以下簡稱交通洞施工勞務分包合同),合同約定勞務分包的工作范圍為:發電廠、左岸道路、貝雷橋、導流隧洞、交通洞;勞務內容為:土石方明挖、土石方運輸、土石方回填、模板制安及拆除、混凝土澆筑、鋼盤制安、掛鋼盤網、噴混凝土、錨桿等;工程量為:1、發電廠房1680761元,2、貝雷橋333552元,3、導流隧洞295714元,4、交通洞509765元,5、左岸道路970586元,6、人員、機械進退場費用50000元,7、零星使用人工、機械單價人工工時12.50元,1.2反鏟臺時320元,工程總價為3840378元。2012年11月30日,原告接到被告通知后進場施工,并應被告的要求增加了合同外項目的施工。2013年9月24日,原告接到被告YY水電站工程經理部的通知停工,停工幾天后,被告要求終止合同,原告明確表示不同意,但被告不允許原告再施工,原告被迫退場。經原、被告雙方按實際施工量進行結算,工程款為3801889.20元(尚欠1889.20元未付)。2013年11月20日,原告向被告提交《關于要求解決YY水電站項目經理部單方終止合同的報告》,要求賠償經濟損失,被告未予答復。2014年1月24日,原告發出《律師催告函》給被告,2014年1月27日,被告作出《關于律師催告回函》給原告,稱被告可以單方終止合同,要求原告提供施工隊涉及費用清單進行核對。因原、被告對賠償金額未能達成一致協議,原告以被告的違約行為侵犯了原告財產權益,應當賠償原告在發電廠房、左岸道路、貝雷橋、導流隧洞、交通洞土石方工程及合同外增加項目中預期可得利潤損失1521132.37元、2013年9月24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閑置設備費用272880元、補償費用2482380元為由訴至本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共計4286392.37元,并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原告廣西某建設工程公司對其陳述的事實及理由,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證明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2、《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一份,證明原告的身份信息;3、《資質證書》復印件一份,證明原告的資質等級;4、《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一份,證明原告具備施工資格;5、《交通洞施工勞務分包合同》復印件一份,證明原、被告簽訂了勞務分包合同;6、《通知》復印件一份,證明2013年9月24日,被告要求原告暫停施工;7、《關于要求解決YY水電站項目經理部單方終止合同的報告》復印件一份,證明原告曾于2013年11月20日向被告提出損失賠償;8、《律師催告函》復印件一份,證明原告曾發律師函給被告,要求被告承擔違約責任;9、《關于律師催告回函》復印件一份,證明被告承認單方終止合同;10、發電廠房、左岸道路、貝雷橋、導流隧洞、交通洞土石方工程及合同外增加項目預期利潤預算表復印件一份,證明原告預期可得利潤為1521132.37元;11、2013年9月24日至12月31日閑置設備費用匯總表復印件一份,證明原告閑置設備費用損失為272880元;12、補償費用匯總表復印件一份,證明被告應支付給原告補償費2482380元;13、輔助明細賬復印件一份,證明原告收到被告支付的工程款3800000元;14、倉庫租賃合同復印件一份,證明原告租用場地存放設備,月租金10000元;15、關于要求解決YY水電站項目經理部終止合同后相關補償事宜的報告復印件一份,證明被告簽收后拖延時間未作明確答復;16、電腦咨詢單復印件一份,證明被告公司在工商注冊的情況。被告廣西X工程局答辯稱:1、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4286392.37元,缺乏法律依據,既然是合同外增加的工程,原、被告未簽訂合同,只能根據原告實際所做的工程量來結算,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預期利潤1521132.37元無事實和法律依據;2、被告列舉的合同內未完成項目的金額2925326.01元缺乏依據,9月30日雙方共同作出的結算表中列出的由韋乃杰工作隊施工的地面廠房石方明挖,工程款金額為1076181.85元,原告并沒有統計在內,導致未完成的工程量金額多出了1076181.85元;3、原告可得利潤的計算標準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4、被告已于2013年9月底明確告知原告合同終止,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從2013年9月24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間設備閑置的補償費用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5、原告提交的補償費用匯總表統計的2482380元已經包括了閑置設備費用272880元,原告重復統計了這筆費用。被告廣西X工程局針對其答辯,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1、《交通洞施工勞務分包合同》復印件一份,證明原告不能因實際工程量與預計工程量不同要求增加費用,如被告對因主合同解除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賠償的金額亦不應該超過本合同未履行部分的10%;2、《廣西XYY水電站工程經理部工程結算表》復印件一份,證明涉案工程結算總費用為2371439元;3、廣西QQ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YY水電站工程項目監理部會議紀要(2013年4月12日第009號)復印件一份,證明會議要求對導流洞混凝土工程加大熟練工人及設備的投入;4、廣西QQ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YY水電站工程項目監理部會議紀要(2013年5月30日第011號)復印件一份,證明會議認為貝雷橋土建項目的施工在砂石水泥的備料、混凝土澆筑的連續性上有問題以及設備老化完好率不高等問題,要求加大人員、設備的投入;5、廣西QQ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YY水電站工程項目監理部會議紀要(2013年8月6日第015號)復印件一份,證明導流洞隧洞襯砌任務未按計劃完成,要求增加熟練工人及帶班人員;6、廣西QQ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YY水電站工程項目監理部會議紀要(2013年8月13日第016號)復印件一份,證明關于砂石系統的建設,到目前仍未見設備進場,采石場上山開挖道路、覆蓋層剝離等均未見施工;7、廣西QQ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YY水電站工程項目監理部會議紀要(2013年8月16日第017號)復印件一份,證明會議要求項目經理部抓緊盡快安排右岸道路路面工程、交通洞工程施工,對已開工項目要加大人員、設備的投入;8、廣西QQ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YY水電站工程項目監理部會議紀要(2013年8月27日第018號)復印件一份,證明會議明確指出右岸壩肩第二層開挖進展緩慢,也有鉆機、空壓機等設備完好率因素,貝雷橋通車后仍未澆筑左右岸橋臺擋頭混凝土;9、廣西QQ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YY水電站工程項目監理部會議紀要(2013年9月3日第019號)復印件一份,證明會議對截流前的工作進度安排,仍要求加大設備、人員的投入;10、廣西河源電力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周例會會議紀要(2013年8月20日)復印件一份,證明會議要求加快截流項目施工進度、盡快落實截流備料及粘土儲備問題;11、廣西河源電力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周例會會議紀要(2013年8月30日)復印件一份,證明會議要求加大施工組織力度、增加設備物資、補充調配新隊伍進場、強化執行力;12、廣西河源電力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周例會會議紀要(2013年6月15日)復印件一份,證明會議督促貝雷橋土建進度、要求保證混凝土澆筑的連續性,要求增加施工人員及設備的投入,因截流任務施工的總進度已嚴重滯后,要求補充調配新的分包隊伍進場,強化執行力度。經開庭質證,被告廣西X工程局對原告廣西某建設工程公司提交的證據1、2、3、4、6、7、9、16無異議,對其余證據均有異議;原告對被告提交的證據2無異議,對其余證據均有異議。本院對原告廣西某建設工程公司提交的證據1、2、3、4、6、7、9、16和被告提供的證據2予以確認,可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對原告提交的證據5、8、10至15和被告提交的證據1、3至12,結合雙方的舉證、質證意見,綜合認證如下:(一)原告提交的證據5即《交通洞施工勞務分包合同》,被告對合同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其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根據合同約定,原告不得以實際工程量與預計工程量的不同而要求增加費用。本院認為,該合同客觀真實,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故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采用;(二)原告提交的證據8即《律師催告函》,被告對其真實性無異議,但對其證明目的有異議。本院認為,該律師函客觀、真實、來源合法,且能夠證實原告曾要求與被告對合同解除后所造成的損失進行協商,故可以作為定案的參考依據采用;(三)原告提交的證據10、11、12即發電廠房、左岸道路、貝雷橋、導流隧洞、交通洞土石方工程及合同外增加項目預期利潤預算表、閑置設備費用匯總表、補償費用匯總表,被告對以上三份證據的真實性、客觀性均有異議,認為是原告單方計算的損失,被告不認可。本院認為,以上三份證據是原告羅列的因合同解除所造成的損失,與本案具有一定的關聯性,故可以作為定案的參考依據采用;(四)原告提交的證據13即輔助明細賬復印件一份,被告對其真實性、客觀性無異議,但認為被告支付給原告的工程款不止這些。本院認為,該賬單統計的是被告支付給原告的工程款數額,可以作為本案的參考依據使用;(五)原告提交的證據14即《倉庫租賃合同》,被告對其關聯性有異議,認為租賃合同中約定租金應按實際使用時間支付,勞務合同已于2013年9月底解除,原告并未遭受租金損失。本院認為,該租賃合同能夠證實勞務合同解除后,原告為存放設備、材料所遭受的租金損失,與本案具有一定的關聯性,可以作為本案的參考依據使用;(六)原告提交的證據15即關于要求解決YY水電站項目經理部終止合同后相關補償事宜的報告,被告對其報告列出的補償數額不予認可。本院認為,該報告能夠證明原告曾要求就解除合同的補償事宜與被告進行協商,與本案具有一定的關聯性,可以作為本案的參考依據使用;(七)被告提交的證據1即《交通洞施工勞務分包合同》,原告對其真實性、客觀性和關聯性均無異議,但對其證明目的有異議。本院認為,該合同與原告提供的合同一致,能夠證明原、被告雙方的合同關系和相關的權利義務,可以作為本案定案的依據使用;(八)被告提交的證據3至12即會議記錄,原告對其真實性和證明目的均有異議。本院認為,以上會議記錄與會人員有業主、被告、工程監理公司等,能夠證明涉案工程的施工進度情況,與本案具有一定的關聯性,可以作為本案的參考依據使用。根據原告廣西某建設工程公司的陳述及被告廣西X工程局的答辯,綜合全案證據,本院確認以下法律事實:被告(甲方)承建南丹縣八圩鄉YY水電站工程后,將其中的勞務合同分包給原告(乙方),雙方于2012年11月30日簽訂了一份《交通洞施工勞務分包合同》,合同約定:一、工作地點:南丹縣八圩鄉YY村附近,工作范圍:發電廠、左岸道路、貝雷橋、導流隧洞、交通洞等;勞務內容:土石方明挖、土石方運輸、土石方回填、模板制安及拆除、混凝土澆筑、鋼筋制安、掛鋼筋網、噴混凝土、錨桿等;二、1、分包工作期限: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十三、1、本工程主要材料(包括:鋼筋、鋼材、水泥、砂石料、火工材料、柴油等)由甲方定價提供,上述材料費用除鋼筋外已包含在乙方承包單價中,甲方按乙方實際領用數量×甲方指定價格扣回材料款;2、其他材料由乙方負責購買,費用已包含在乙方的承包單價中;3、本工程的施工設備、機具由乙方自備;十四、1、本工程的勞務報酬按確認的合格勞務工程量乘以單價計算;2、勞務工程量清單(附件二)中的單價已包括了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責任、義務和風險的費用,在本合同實施期間不作調整;3、勞務工程量清單(附件二)中的工程量為預計勞務工程量,最終結算以經過甲方審核的合格工作量為準,如甲方的審核量大于發包人(監理)最終確認的合格工程量的,以發包人(監理)最終確認的量為準,乙方不得因實際工程量與預計工程量的不同而要求增加費用……二十、甲方不按時支付勞務報酬的,應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向乙方支付拖欠勞務報酬的利息……二十二、1、甲方認為乙方違約正式發文提出解除合同后,乙方應先按甲方要求退場,再依本合同約定的爭議處理方式解除;2、如在乙方沒有完全履行本合同義務之前,主合同解除,甲方應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如乙方無違約行為,則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但甲方賠償最高不超過本合同未履行部分金額的10%;3、合同解除或完工后,乙方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組織人員對其施工現場進行清理,合同的解除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合同附件一(甲方供應材料清單),約定了鋼筋、水泥、粉煤灰、砂、碎石、炸藥、雷管、導爆管、緩凝劑、減水劑、速凝劑等由甲方提供,并對以上材料的單價作了約定;合同附件二(工程量清單),約定了發電廠房、貝雷橋、導流隧洞、交通洞、左岸道路、人員、機械進退場、零星使用人工的單價、工程量,工程總造價為3840378元。合同簽訂后,原告即安排人員進場施工,并在施工過程中與被告達成口頭協議,為被告做了《交通洞施工勞務分包合同》中未作約定的其他額外工程,但雙方未對額外所建工程的工程量作具體約定。在施工期間,工程發包人、監理工程、被告各方多次召開會議,認為涉案工程進度過慢影響到整體工程的進度,要求加大對涉案工程人員、設備的投入。2013年9月24日,被告發出通知,要求原告暫停施工,并于2013年9月底單方解除了《交通洞施工勞務分包合同》,安排了新的工作隊入場施工。經原、被告雙方于2013年11月對原告所做的工程進行結算,扣除稅費后,工程總價為3801889.20元(尚欠1889.20元未付)。合同解除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賠償款4276392.37元,雙方協商未果,遂引起本訴。綜合當事人的陳述、答辯、對證據的分析與認定,及經審理查明的案件事實,本院歸納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原告請求被告支付導流隧洞、交通洞土石方工程及口頭合同中未完工部份的預期可得利潤共計1521132.37元是否有事實和法律依據?2、被告是否應當支付設備閑置損失及補償費用共計2765260元給原告?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組織調解,雙方當事人未達成調解協議。本院認為,原、被告于2012年11月30日簽訂的《交通洞施工勞務分包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十二條:“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二)有與其從事的建筑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三)有從事相關建筑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的規定,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合同無效情形,為有效合同。關于原告請求被告支付導流隧洞、交通洞土石方工程及口頭合同中未完工部份的預期可得利潤共計1521132.37元是否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問題。本院認為,被告單方提前解除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的規定,賠償原告因此遭受的損失。合同約定的工程總造價為3840378元,經雙方結算,原告已完工部分為:發電廠房1119129.11元、交通洞141003.02元、左岸道路441997.64元、導流隧洞104652.80元、貝雷橋341205.88元,共計2147988.45元,原告主張按未完工部份的25%計算合同預期可得利潤,但未能提供可得利潤的計算依據。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第22.5條約定:“如乙方無違約行為,則因主合同解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但甲方賠償最高不超過本合同未履行部分金額的10%?!彪p方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承建方的損失為合同未履行部分金額的10%。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內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惫蚀?,本院對原告要求賠償合同預期可得利潤損失的訴訟請求予以部分支持,由被告按合同未完成部分的10%即(3840378-2147988.45)元×10%=169238.96元賠償合同預期可得利潤損失給原告;原告訴稱與被告達成的口頭合同中約定,被告將施工導流和水流控制、擋水壩、右岸進場道路、變電站、交通洞出口屯級道路、砂石系統、左岸營地等項目交由原告施工,工程總價約定為2588850元,被告辯稱口頭合同中約定的是被告需要做多少工程就交給原告做多少,雙方并未對工程量、工程總價款作有具體約定。原告主張口頭合同解除后,尚有2588850元-906627.42元=1682222.58元的工程未完成,未完成項目經理部用工及設備使用的金額應為2461634.85元,但又未能提供相關的證據對此加以證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的規定,原告要求被告按1682222.58元×25%=420555.65元、2461634.85元×15%=369245.23元,共計789800.88元賠償口頭合同中預期可得利潤的訴訟請求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關于被告是否應當支付設備閑置損失及補償費用共計2765260元給原告的問題。本院認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設備材料運費補償費用160000元,但又未能提供相關的運輸費用憑證,因雙方已在結算表中一致同意按205100元支付《交通洞施工勞務分包合同》和口頭合同的設備進退場補償費用,被告已支付該項費用給原告,故原告要求被告對此項再額外補償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未能提供相關的證據證實設備、材料的數量、損失計算的依據,被告已按未完成工程量的10%補償給原告因合同被提前解除所遭受的損失,且雙方已在結算表中一致同意被告按150元/天支付2013年9月25至2013年10月10日的人工費213600元、按32000元/月支付197333.33元設備費補償原告的相關損失,故原告要求被告另外支付設備閑置損失費272800元、材料處置損失費1425000元、存放費80000元、留守人員費94500元,共計1800380元的訴訟請求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交通洞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第16條:“1、甲方依照主合同的規定與發包人辦理進度結算后14日內按甲方審核批復的工程量與乙方辦理進度結算;2、進度款=乙方當期產值-應扣費用-當期綜合保證金+上期綜合保證金-質保金,應扣費用為水電費、設備或房屋租金、材料款、稅金、預付款、甲方代付或預支款、對乙方罰款等;3、進度支付為進度款金額的90%,在甲方收到發包人相應款項后的14個工作日支付”的約定,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間,收到發包方的工程款后,應按照工程進度支付相應的工程款給原告,根據原告提供的《輔助明細賬》統計,截至2013年9月23日,被告已陸續支付了85萬元的工程款給原告,原、被告于2013年11月對涉案工程進行結算后,確定被告應付的工程款為3801889.20元,截至2013年12月27日,被告已支付了3800000元給原告,原告未能提供證據證實被告應付當期進度款的時間、當期尚欠的金額、被告收到發包方工程款的金額及拖欠的金額,因此原告要求以墊付的125萬元為基數,按3%計算月息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九十七條、第一百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之規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一、被告廣西X工程局支付合同預期可得利潤169238.96元給原告廣西某建設工程公司;二、駁回原告廣西某建設工程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本案案件受理費41091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廣西某建設工程公司承擔37406元,被告廣西X工程局承擔3685元。上述給付義務,債務人應當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逾期履行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起訴狀副本,上訴于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2017-02-020次
二審上訴人):貴州某縣某鎮政府。住所地:貴州省某縣某鎮。法定代表人:該鎮鎮長。委托訴訟代理人:覃XX,男系該鎮干部。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某縣工程公司。住所地:貴州省某縣市場路。法定代表人:該公司董事長。委托訴訟代理人:覃漢揚,廣西鐵義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韋青,廣西鐵義律師事務所律師。再審申請人貴州某縣某鎮政府因與被申請人某縣工程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015)黔南民終字第116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某鎮政府申請再審稱:(一)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的關鍵證據系偽證,二審法院沒有進行認真審查和排除,導致作出了錯誤判決。1、涉案工程初驗的時間是2011年7月22日,建設公司第一次提交《移民新村工程結算價匯總表》卻在2010年10月作出,還未驗收就結算,該結算不真實,此后建設公司將該匯總表的時間篡改為“2011年10月”,從而導致審計部門不能對工程項目進行審計。2、《移民新村工程結算價匯總表》系驗收前為應付驗收而“制造”出的材料,一、二審法院仍然錯誤認定,極可能造成國有資產流失。3、某鎮政府支付的款項為1635000元,這在庭審質證中已經確認,一、二審認定為支付1235000元錯誤。(二)本案工程系以工代賑工程,其預算、結算應當接受審計部門的監督?,F在涉案工程審計部門作出了不能出具審計結論的報告,人民法院應當委托有關部門對工程量及工程價款進行認定,而不應當認定一份偽證。二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三)二審判決遺漏訴訟主體。涉案工程項目由以工代賑移民小組統一管理和支付,原審判決未追加其作為當事人錯誤。某鎮政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第十一項之規定申請再審。本院經審查認為,關于建設公司提供的《移民新村工程結算價匯總表》能否作為定案依據的問題。涉案《工程結算價匯總表》由某鎮政府與建設公司蓋章確認,雙方對該工程已結算,雖然形成時間有改動,但經審核雙方簽訂的工程結算價匯總表內容沒有改動痕跡,且某鎮政府提供給審計部門的資料就包括此表,載明金額為2278234.23元,一、二審判決將此匯總表作為定案依據并無不當。審計是國家對建設單位的一種行政監督,不影響建設單位與承建單位的合同效力,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案件應以當事人的約定作為法院判決的依據。本案中,雙方并未約定以審計結論作為結算依據,故對某鎮政府主張涉案工程未經審計就判決支付工程款系適用法律錯誤的申請再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關于已付工程款的數額問題。從一審中提供的付款憑證能夠證實某鎮政府共付建設公司127.5萬元,扣除兩次償還移民征地借款4萬元,實際支付123.5萬元。由于朝陽鎮政府在一審中只舉證證實到目前為止共支付127.5萬元,一、二審據此認定已付款數額有事實依據。對某鎮政府的此項申請再審理由,本院不予采納。關于是否遺漏訴訟主體的問題。雖然施工合同中甲方為朝陽鎮政府和荔波縣移民領導小組辦公室,但是該領導小組只是一個領導、監督、協調的臨時性機構,不是依法登記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一、二審未追加其參加訴訟并無不當。某鎮政府的申請再審理由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駁回貴州某縣某鎮政府的再審申請。審判長A代理審判員C代理審判員D二〇一六年十一月書記員E
巴馬縣律師文集
2021-10
18險住院服務標準。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3款。3、如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協議醫療機構治療。(二)住院伙食補助費1、標準: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廣西每天100元。2、時間:住院期間。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三)交通費、食宿費1、標準: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四)康復治療費1、標準:按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6款。3、康復治療需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五)輔助器具費1、標準: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六)停工留薪待遇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4、備注: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七)護理費1、標準:(1)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2)評定傷殘后需要護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2、要求: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按月享受。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3款、第34條。二、造成傷殘的,除賠償常規項目外,還要賠償如下項目(一)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待遇:1、標準:(1)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2)按月享受傷殘津貼: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2、要求: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崗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攫B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4、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二)五級、六級工傷傷殘待遇:1、標準:(1)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2)按月享受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難以安排工作的,才發放此傷殘津貼)2、要求: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3、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廣西標準: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五級20個月,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五級18個月工資;一次醫療補助金六級18個月,一次性就業補助金16個月工資)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三)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1、標準: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2、要求: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分別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地方規定)。備注:廣西五到十級的相關標準(一)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以本人工資為計發基數:五級傷殘計發20個月,六級傷殘計發18個月,七級傷殘計發15個月,八級傷殘計發13個月,九級傷殘計發11個月,十級傷計發9個月。(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本人工資為計發基數:五級傷殘計發18個月,六級傷殘計發16個月,七級傷殘計發13個月,八級傷殘計發11個月,九級傷殘計發9個月,十級傷殘計發7個月。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通俗公式:一次性工傷、就業和醫療補助:十級=7+7+9=23個月,九級29個月,八級35個月,七級41個月,六級50個月,五級56個月。三、工亡待遇標準:1、喪葬補助金標準: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供養親屬撫恤金(1)按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2)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3)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備注:供養親屬范圍:(1)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3)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1)標準: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這項賠償數額全國統一標準,不存在地方差異。(2)備注:(1)傷殘職工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待遇;(2)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喪葬補助金、第(二)項規定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待遇。本《工傷賠償項目及標準》是本律師根據法律法規及相關網絡資料進行收集整理,如有錯漏,望請指正。具體計算時,請以國家法律明文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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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入103592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17268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83513職工月平均工資50204分行業在崗城鎮職工年均工資農林牧漁38069采礦業50746制造業50145電力、熱力、燃氣、水生產與供應業75259建筑業48479交通運輸、倉儲及郵政業66669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85050批發、零售業50394住宿與餐飲業31996金融業110653房地產業54216租賃和商業服務業49419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72304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43467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47511教育63300衛生和社會工作72032文化、體育和娛樂業65214公共管理、社會保障和社會組織689275住宿費每人每天3306伙食補助費每人每天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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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例大都認定構成敲詐勒索罪。但自2021年3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因該修正案增加了催收非法債務罪名。對此后能否依據《關于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認定套路貸的五種情形來認定構成敲詐勒索罪,值得商榷。01關于構成套路貸的五種情形《關于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對“套路貸”的常見犯罪手法和步驟(包括但不限于)歸納為:(1)制造民間借貸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額貸款公司”“投資公司”“咨詢公司”“擔保公司”“網絡借貸平臺”等名義對外宣傳,以低息、無抵押、無擔保、快速放款等為誘餌吸引被害人借款,繼而以“保證金”“行規”等虛假理由誘使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簽訂金額虛高的“借貸”協議或相關協議。以被害人先前借貸違約等理由,迫使對方簽訂金額虛高的“借貸”協議或相關協議。(2)制造資金走賬流水等虛假給付事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虛高的“借貸”協議金額將資金轉入被害人賬戶,制造已將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銀行流水痕跡,隨后便采取各種手段將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資金收回,被害人實際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貸”協議、銀行流水上顯示的錢款。(3)故意制造違約或者肆意認定違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會以設置違約陷阱、制造還款障礙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違約,或者通過肆意認定違約,強行要求被害人償還虛假債務。(4)惡意壘高借款金額。當被害人無力償還時,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安排其所屬公司或者指定的關聯公司、關聯人員為被害人償還“借款”,繼而與被害人簽訂金額更大的虛高“借貸”協議或相關協議,通過這種“轉單平賬”“以貸還貸”的方式不斷壘高“債務”。(5)軟硬兼施“索債”。在被害人未償還虛高“借款”的情況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采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關系人索取“債務”。02關于催收非法債務罪的構成關于催收非法債務罪的構成要件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考量:(一)行為人主觀上是為了催收非法債務。行為人主觀上是故意,目的是催收非法債務。如果是合法債務,則不構成本罪。(二)客觀上實施了暴力或軟暴力行為。催收非法債務的方式有:1、暴力、脅迫;2、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3、恐嚇、跟蹤、騷擾他人。(三)催收的必須是非法債務。非法債務是指不受法律保護的債務,不僅指金錢之債,也包括其他財產等民法意義的物、行為、智力成果等,其對象本身可能是合法的,如金錢、財物,也可能對象本身是非法的,如違禁物品。催收的債務,法律條文中表述的是以高利放貸行為為典型產生的非法債務。(四)催收行為必須要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對于一些催收非法債務情節顯著輕微的,對社會造成危害性較小的催收行為,一般不認定為犯罪,即便行為人的行為完全符合該罪的行為特征,但如果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也不構成此罪。03對車貸類“套路貸”案件構成詐騙、敲詐勒索罪之否定觀點(一)車貸類“套路貸”案件受害人未受到欺騙,不存在受到威脅、恐嚇或者要挾情形。詐騙罪、敲詐勒索罪的構成需要行為人在主觀上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在客觀上,詐騙罪是被害人基于錯誤的認識而處置財物,敲詐勒索罪則是要求被害人受到威脅、恐嚇或者要挾,由此產生恐懼心理而交付財物。而在一些車貸案件中:1、購車人(借款人)對于借款利息、違約金以及在購車人違約的情況下,車貸公司會采取拖車行為迫使購車人還款是明知的,且購車人根據合同的約定已事先同意安裝GPS,將車輛備用鑰匙交給車貸公司,更進一步證明購車人在違約還貸的情況下同意車貸公司拖車。對于這一后果不存在是被騙,且早有心理準備,更不存在受到威脅、恐嚇的情形。2、車貸公司實施拖車、收取違約金和拖車費,雙方在合同事先有約定,是合同的權利義務,對于車貸公司而言實施上述行為有事實和合同權利基礎,并非無理的拖車和無端的坐地要價的行為,與一般的敲詐勒索還是有所區別的,認定車貸公司構成詐騙罪、敲詐勒索罪值得商榷。(二)催收非法債務行為人實施的暴力、脅迫行為與“套路貸”案件行為人相似,刑法評價應遵循同一性原則。對比“套路貸”之認定情形與催收非法債務罪的構成要件,行為模式上行為人均采取暴力、脅迫的行為。如果說在車貸類“套路貸”中,抵押借款合同約定是過高的利息和違約金被認定為變相的高利貸,屬于非法債務,車貸公司的人員采取“拖車”的行為被視為是暴力、脅迫的行為,那么該等行為也僅是符合催收非法債務罪的構成要件,更符合催收非法債務罪的行為特征。04結語車貸型“套路貸”案件是否一律構成詐騙、敲詐勒索罪,同是法律共同體的角色之一辯護律師可能會有不同的觀點,但隨著刑事修正案(十一)的實施,對于之前按“套路貸”相關意見認定的尋釁滋事罪的罪名現在各地法院開始按催收非法債務罪來判決,我們也注意到有新聞報道說浙江象山法院對一起“套路貸”案件按催收非法債務罪來認定,作為辯護律師,是真希望看到此類越來越多的司法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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